引自:國語日報社/少年法律 http://www.mdnkids.com/law/detail.asp?sn=803
==口頭調戲也是性騷擾==
文/陳正芬(現職為主任檢察官)
98/3/13
週末,大銘的爸爸因工作出國,留他一個人在家。百般無聊的他,打電話邀同學阿清、小宗、萍萍到家裡玩。
不久,他們陸續抵達大銘家。阿清拿出一個牛皮紙袋,神祕的說:「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,這是今年網路評價最紅的書呵!」大銘迫不及待的拿出來一看,封面是一個裸女,「很有看頭吔!」原來是一本清涼寫真集。
一夥男生無視萍萍的存在,翻閱著寫真集,「哇!這身材超火辣的!」三個男生一邊批評,一邊說黃色笑話。萍萍抗議:「你們真過分,拿女生的身材開玩笑!懂不懂得尊重女性啊?」
大銘回答:「只是說說而已,又不會少一塊肉!」這時,阿清色迷迷的打量著萍萍:「你的身材不錯,拍寫真集一定很夯。」萍萍生氣的說:「請放尊重一點!你們都要跟我道歉!」
「這樣說是稱讚你吔!」一夥人看到萍萍生氣,越發高興,變本加厲。
「我來檢驗一下是不是真的!」阿清居然伸出手摸萍萍的胸部。萍萍愣住了,而大銘不但沒有譴責阿清,竟然鼓掌叫好,還語氣曖昧的調戲萍萍,萍萍忍無可忍,憤而離去。
請問:大銘、阿清用曖昧語氣批評女生身材,是不是性騷擾?阿清摸萍萍的胸部,有沒有構成犯罪?
陳正芬
「性騷擾」指的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,進行不受歡迎,而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,以致影響他人的人格尊嚴。
大銘、阿清明知萍萍感覺不好,仍然不顧她的感受,公開翻閱清涼寫真集,還開她的玩笑。他們這種行為,已經損害到萍萍的人格尊嚴。因此,大銘等一廂情願,表面恭維的話,其實都是對萍萍構成性騷擾的行為。
另外,阿清趁著萍萍不及防備的時候,用手觸摸萍萍的胸部,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性騷擾罪:「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不過,萍萍若要追究他們的惡劣行徑,則必須在性騷擾發生六個月內,提出告訴,才可以追究阿清的刑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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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自:國語日報 / 少年法律 http://www.mdnkids.com/law/detail.asp?sn=140
==愛,需要學習!-談妨害秘密罪 ==
文/王麗能
小蘋是某高職有名的校花,追求者眾多。小芸是小蘋的好同學,她很羨慕小蘋的風光,直到有一天,發生一件事情,小芸才改變了想法……
阿興注意小蘋很久了,他暗戀小蘋,但是始終提不起勇氣,向小蘋表達他的好感。
有一天,放學以後,阿興又偷偷跟在小蘋後面。他遠遠看著心上人,就覺心滿意足了。在校園轉角處,阿興看見有個高中男生,拿了封信給小蘋,小蘋害羞的收下,還低頭說了些話,那個男生才笑容滿面的離開。這一幕,看得阿興醋勁大發,他決定要追查清楚。
原來,那個男孩叫阿正,就讀附近高中二年級,因為和小蘋搭同樣路線的公車上學,兩人就是這樣才認識。
阿興透過小芸,知道小蘋和阿正週六約會的地點。阿興帶了照相機跟蹤,偷偷拍下小蘋和阿正牽手的照片,打算寄給阿正的父親看。
阿興又約小芸見面,想套問阿正家裡的一切。小芸才警覺,阿興想追求的不是自己。另外,小芸也發現阿興偷拍照片的事情,於是小芸請教當律師的小阿姨。
「小芸,小阿姨學生時代沒有羅曼史,但是我努力用功,盡學生的本分。小姨丈喜歡的是我的人,不是我的外表。真愛需要等待和學習。」小阿姨說。
小芸答:「我會充實自己,並且等待好姻緣到來。」
小阿姨說:「真正的愛,要為對方著想。再說,偷拍別人非公開的活動,這是犯罪行為。你要勸勸阿興,免得他一錯再錯。」
隱私權是現代人很重視的權利,隨著科技的進步,照相機、攝影機等電子、光學設備,豐富、方便了我們的生活;但是另一方面,也被不當使用在窺視、竊聽、竊錄等侵害他人隱私權上。
現實生活中,「利用工具」偷偷照相、錄音、錄影別人更衣、如廁、睡眠,或者其他非公開活動、言談,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和個人隱私。立法者認為這些行為,有必要科處刑責,所以,民國八十八年四月,刑法就增訂,有下列的行為,成立窺視竊聽竊錄罪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另外,「沒有利用工具」的單純偷窺或竊聽,侵害比較小,不列為犯罪行為,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科處罰鍰。
案例中,阿興利用照相機,偷拍小蘋和阿正約會的鏡頭,在民事上,侵害了小蘋和阿正的隱私權,刑事上也成立犯罪,如果阿興意圖散布、販賣照片,刑責還會加重。
讀完「妨害祕密罪」這篇文章,
請問:
1. 你自己是否做過(妨害他人祕密)?或者,看過同學做過類似的事?
2. 若你是文章裡的小蘋,你有何想法?
若你是阿興?你該怎麼做才會讓小蘋喜歡你?而不是更討厭你。
若你是小芸?你會怎麼做?
3. 除了文章中提及的事情之外,你認為還有哪些事情(行為)也可能涉及「妨害他人祕密」?
請將自己的意見寫出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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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自:國語日報 / 少年法律 http://www.mdnkids.com/law/detail.asp?sn=140
==愛,需要學習!-談妨害秘密罪 ==
文/王麗能
小蘋是某高職有名的校花,追求者眾多。小芸是小蘋的好同學,她很羨慕小蘋的風光,直到有一天,發生一件事情,小芸才改變了想法……
阿興注意小蘋很久了,他暗戀小蘋,但是始終提不起勇氣,向小蘋表達他的好感。
有一天,放學以後,阿興又偷偷跟在小蘋後面。他遠遠看著心上人,就覺心滿意足了。在校園轉角處,阿興看見有個高中男生,拿了封信給小蘋,小蘋害羞的收下,還低頭說了些話,那個男生才笑容滿面的離開。這一幕,看得阿興醋勁大發,他決定要追查清楚。
原來,那個男孩叫阿正,就讀附近高中二年級,因為和小蘋搭同樣路線的公車上學,兩人就是這樣才認識。
阿興透過小芸,知道小蘋和阿正週六約會的地點。阿興帶了照相機跟蹤,偷偷拍下小蘋和阿正牽手的照片,打算寄給阿正的父親看。
阿興又約小芸見面,想套問阿正家裡的一切。小芸才警覺,阿興想追求的不是自己。另外,小芸也發現阿興偷拍照片的事情,於是小芸請教當律師的小阿姨。
「小芸,小阿姨學生時代沒有羅曼史,但是我努力用功,盡學生的本分。小姨丈喜歡的是我的人,不是我的外表。真愛需要等待和學習。」小阿姨說。
小芸答:「我會充實自己,並且等待好姻緣到來。」
小阿姨說:「真正的愛,要為對方著想。再說,偷拍別人非公開的活動,這是犯罪行為。你要勸勸阿興,免得他一錯再錯。」
隱私權是現代人很重視的權利,隨著科技的進步,照相機、攝影機等電子、光學設備,豐富、方便了我們的生活;但是另一方面,也被不當使用在窺視、竊聽、竊錄等侵害他人隱私權上。
現實生活中,「利用工具」偷偷照相、錄音、錄影別人更衣、如廁、睡眠,或者其他非公開活動、言談,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和個人隱私。立法者認為這些行為,有必要科處刑責,所以,民國八十八年四月,刑法就增訂,有下列的行為,成立窺視竊聽竊錄罪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另外,「沒有利用工具」的單純偷窺或竊聽,侵害比較小,不列為犯罪行為,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科處罰鍰。
案例中,阿興利用照相機,偷拍小蘋和阿正約會的鏡頭,在民事上,侵害了小蘋和阿正的隱私權,刑事上也成立犯罪,如果阿興意圖散布、販賣照片,刑責還會加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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