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自:國語日報 / 少年法律 http://www.mdnkids.com/law/detail.asp?sn=140
==愛,需要學習!-談妨害秘密罪 ==
文/王麗能
小蘋是某高職有名的校花,追求者眾多。小芸是小蘋的好同學,她很羨慕小蘋的風光,直到有一天,發生一件事情,小芸才改變了想法……
阿興注意小蘋很久了,他暗戀小蘋,但是始終提不起勇氣,向小蘋表達他的好感。
有一天,放學以後,阿興又偷偷跟在小蘋後面。他遠遠看著心上人,就覺心滿意足了。在校園轉角處,阿興看見有個高中男生,拿了封信給小蘋,小蘋害羞的收下,還低頭說了些話,那個男生才笑容滿面的離開。這一幕,看得阿興醋勁大發,他決定要追查清楚。
原來,那個男孩叫阿正,就讀附近高中二年級,因為和小蘋搭同樣路線的公車上學,兩人就是這樣才認識。
阿興透過小芸,知道小蘋和阿正週六約會的地點。阿興帶了照相機跟蹤,偷偷拍下小蘋和阿正牽手的照片,打算寄給阿正的父親看。
阿興又約小芸見面,想套問阿正家裡的一切。小芸才警覺,阿興想追求的不是自己。另外,小芸也發現阿興偷拍照片的事情,於是小芸請教當律師的小阿姨。
「小芸,小阿姨學生時代沒有羅曼史,但是我努力用功,盡學生的本分。小姨丈喜歡的是我的人,不是我的外表。真愛需要等待和學習。」小阿姨說。
小芸答:「我會充實自己,並且等待好姻緣到來。」
小阿姨說:「真正的愛,要為對方著想。再說,偷拍別人非公開的活動,這是犯罪行為。你要勸勸阿興,免得他一錯再錯。」
隱私權是現代人很重視的權利,隨著科技的進步,照相機、攝影機等電子、光學設備,豐富、方便了我們的生活;但是另一方面,也被不當使用在窺視、竊聽、竊錄等侵害他人隱私權上。
現實生活中,「利用工具」偷偷照相、錄音、錄影別人更衣、如廁、睡眠,或者其他非公開活動、言談,嚴重破壞社會善良風氣和個人隱私。立法者認為這些行為,有必要科處刑責,所以,民國八十八年四月,刑法就增訂,有下列的行為,成立窺視竊聽竊錄罪:
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另外,「沒有利用工具」的單純偷窺或竊聽,侵害比較小,不列為犯罪行為,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科處罰鍰。
案例中,阿興利用照相機,偷拍小蘋和阿正約會的鏡頭,在民事上,侵害了小蘋和阿正的隱私權,刑事上也成立犯罪,如果阿興意圖散布、販賣照片,刑責還會加重。